《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實施后,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批準的境內機構逐筆借用外債,是否納入該境內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如
提問: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實施后,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批準的境內機構逐筆借用外債,是否納入該境內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如果超出該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如何處理?
回答:
境內機構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如發展改革委)批準逐筆借用外債的,可以按相關部門批準的簽約金額辦理外債簽約備案(登記)。辦理簽約備案后,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尚未超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計算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仍可正常辦理新簽約外債的備案(登記);超過上限的,除外債管理部門另行批準外,不得再辦理新的外債簽約備案(登記)。如有其它疑問,歡迎繼續在江蘇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上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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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qualreaction.net/ask/10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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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如發展改革委)批準逐筆借用外債的,可以按相關部門批準的簽約金額辦理外債簽約備案(登記)。辦理簽約備案后,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尚未超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計算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仍可正常辦理新簽約外債的備案(登記);超過上限的,除外債管理部門另行批準外,不得再辦理新的外債簽約備案(登記)。如有其它疑問,歡迎繼續在江蘇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上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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