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減免稅設備因質量問題辦理退運的,是否可以恢復減免稅額度?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179號令):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減免稅額度問題
http://www.equalreaction.net/ask/111666.html
減免稅設備因質量問題辦理退運的,是否可以恢復減免稅額度?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179號令):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減免稅額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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