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境內公司將設備發往境外展覽(如果銷售成功就不返回國內,如果銷售不成功就返回國內)應該用哪種監管方式報關合適?
回答:
建議以“暫時出境”方式向海關申報,暫時出境貨物應當在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確需進出口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復運出境、進境期限屆滿3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申請,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后,按照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因各地海關監管要求略有不同,實際以申報地海關監管要求為準,建議貴司與海關進一步確認。
監管方式
http://www.equalreaction.net/ask/115942.html
境內公司將設備發往境外展覽(如果銷售成功就不返回國內,如果銷售不成功就返回國內)應該用哪種監管方式報關合適?
回答:
建議以“暫時出境”方式向海關申報,暫時出境貨物應當在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確需進出口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復運出境、進境期限屆滿3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申請,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后,按照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因各地海關監管要求略有不同,實際以申報地海關監管要求為準,建議貴司與海關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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