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歐洲工廠去年新購了的一個全新滅菌柜(屬于壓力容器),因總公司戰略調整,準備今年將其轉到我們在中國國內的工廠使用。 該滅菌柜生產廠家具備SELO頒發的生產許可
提問:
我司歐洲工廠去年新購了的一個全新滅菌柜(屬于壓力容器),因總公司戰略調整,準備今年將其轉到我們在中國國內的工廠使用。 該滅菌柜生產廠家具備SELO頒發的生產許可證,但該滅菌柜當時并非針對我國相關標準制造,而是針對當時的買方歐洲工廠所要求的歐洲標準制造的。 我想咨詢的問題如下: 1、該全新的滅菌柜在歐洲工廠并未拆封,將直接從歐洲工廠轉運到國內,是否屬于二手商品范圍? 2、進口前是否需要提前提出進口申請?如果需要,是向你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還是向質監局申請? 3、商檢是在到岸港口還是目的地工廠進行?商檢時我方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4、商檢是在貨到國內后安裝之前進行,還是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之前進行?
回答:
1、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2015年第171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針對問題1中提及的情況,建議貴司對照上述第(二)、(三)項內容進行自查。其中第(二)項中的“質量保證期”一般在新設備購買合同中會進行約定;第(三)項中的“有形損耗”一般是指工作面磨損、設備表面銹跡、污漬等。 2、無論貴司的設備是否屬于舊機電產品,貴司均不需要在進口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進口申請。關于是否需要向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請向貴司當地質監部門(主要是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咨詢。 3、壓力容器屬于列入法定檢驗目錄的商品(簡稱法檢商品),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六至十八條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法檢商品實施目的地檢驗。貴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同時,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09年第549號)的規定,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范疇,國家對于特種設備的生產企業有資質管理要求。故貴司擬進口的設備在進入中國國境內的第一口岸時,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會按比例實施抽查驗證,核查其制造商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目的地檢驗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也會要求貴司出具設備制造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提醒貴司提前準備。 4、在目的地檢驗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會根據設備具體情況制定檢驗監管方案,并與貴司約定現場檢驗的時間。另,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相關規定,壓力容器必須通過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故目的地檢驗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將在貴司設備獲得監察機構簽發的合格證明后,才會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設備銷售或者使用。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在江蘇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提問,
壓力容器進口及商檢
http://www.equalreaction.net/ask/92913.html
我司歐洲工廠去年新購了的一個全新滅菌柜(屬于壓力容器),因總公司戰略調整,準備今年將其轉到我們在中國國內的工廠使用。 該滅菌柜生產廠家具備SELO頒發的生產許可證,但該滅菌柜當時并非針對我國相關標準制造,而是針對當時的買方歐洲工廠所要求的歐洲標準制造的。 我想咨詢的問題如下: 1、該全新的滅菌柜在歐洲工廠并未拆封,將直接從歐洲工廠轉運到國內,是否屬于二手商品范圍? 2、進口前是否需要提前提出進口申請?如果需要,是向你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還是向質監局申請? 3、商檢是在到岸港口還是目的地工廠進行?商檢時我方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4、商檢是在貨到國內后安裝之前進行,還是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之前進行?
回答:
1、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2015年第171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針對問題1中提及的情況,建議貴司對照上述第(二)、(三)項內容進行自查。其中第(二)項中的“質量保證期”一般在新設備購買合同中會進行約定;第(三)項中的“有形損耗”一般是指工作面磨損、設備表面銹跡、污漬等。 2、無論貴司的設備是否屬于舊機電產品,貴司均不需要在進口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進口申請。關于是否需要向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請向貴司當地質監部門(主要是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咨詢。 3、壓力容器屬于列入法定檢驗目錄的商品(簡稱法檢商品),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六至十八條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法檢商品實施目的地檢驗。貴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同時,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09年第549號)的規定,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范疇,國家對于特種設備的生產企業有資質管理要求。故貴司擬進口的設備在進入中國國境內的第一口岸時,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會按比例實施抽查驗證,核查其制造商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目的地檢驗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也會要求貴司出具設備制造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提醒貴司提前準備。 4、在目的地檢驗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會根據設備具體情況制定檢驗監管方案,并與貴司約定現場檢驗的時間。另,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相關規定,壓力容器必須通過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故目的地檢驗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將在貴司設備獲得監察機構簽發的合格證明后,才會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設備銷售或者使用。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在江蘇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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