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來源:宿遷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辦理機構:市局企業注冊處登記期限:(設立)1、名稱 分局受理的,法定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市局受理的,當場決定。 2、設立 法定時限,自申請受理之日起, 3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
辦理機構:
登記期限:(設立)
1、名稱 分局受理的,法定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市局受理的,當場決定。
2、設立 法定時限,自申請受理之日起, 3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登記期限:(
變更)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 3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 3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登記期限:(備案)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 3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登記條件:(設立)
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登記條件:( 變更)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條件:(注銷)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條件:(備案)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設立)
1、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 全體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4、 公司董事長簽署的企業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5、 創立大會即第一屆股東大會紀要(全體發起人蓋章);
6、 董事會決議(全體董事簽名);
7、 公司章程(全體股東蓋章自然人發起人簽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還需提交集團章程(集團成員企業蓋章);
8、 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證明;
(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復印件;
9、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 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11、 公司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附產權證復印件);
12、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員企業加入集團決議;
13、 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責任編輯:注冊公司)